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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7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宁高管[2013]114号

 

各有关单位:

《南京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南京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强化各服务机构与承包商的管理,构筑反腐倡廉的惩治预防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方式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本区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中选择为其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区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可自主选择在本区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在本区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其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含中央、省、市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政府(含政府投资和建设平台)自有资金、融资资金或国债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通过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所得资金的建设项目;

(六)使用通过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七)使用村、社区集体资金的项目;

(八)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高新区范围内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

第五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高新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预选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发展实际,确定各类预选库的建立;

(二)研究确定预选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研究解决预选库建立、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预选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牵头落实各类预选库的建库工作,及时公布入库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

(二)牵头落实预选库的使用、考核、考评和动态管理,并对各入库单位出现的违约事实或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三)牵头落实预选库的增补入库工作。

第七条 预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入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承发包活动统一使用南京高新区中介服务与小型工程发包管理系统。

监察室负责对各类预选库的建立、使用、考核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高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和小型工程施工的承发包活动提供服务。具体包括:

(一)负责中介服务和小型工程施工的承发包信息的公布和抽签结果公示,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和小型工程施工的承发包活动提供场所;

(三)对我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投资中介服务和小型工程施工的承发包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政策帮助。

 

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

第一章 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的建立

第九条 以公平公正、择优比优为原则,通过公开方式,建立高新区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下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三个专业分库,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逐步对其他类别的专业服务分库进行补充设立和完善。各分库具体规模及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招标代理15家。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与材料采购等内容的招标代理服务;

(二)造价咨询15家。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投资估算编制、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及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的造价控制等服务;

(三)工程监理共30家,其中房屋监理15家,市政监理15家。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提供施工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服务。

第十条 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登记注册,或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但在本市已设立合法的分支机构,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第十一条 进入高新区中介服务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和建库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一个中介机构同时具备多个分库执业资质条件的,则最多只能入选其中两个分库。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规模,选用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和性能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随机的方式从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中抽取中介机构。

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从库中选择优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项目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库中的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时,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交用库申请书。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后,应将确定结果予以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十五条 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或2个及以上有资产连带关系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被选择参与同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规与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与委托人约定范围的中介服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与服务行为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入库的中介服务机构机会均等,采取按入库中介机构顺序号轮流抽签制。每个项目所需中介机构的抽取,均按照中介机构顺序号每次依次选择5家单位参与抽签。其他项目依次循环操作。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一)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中介服务机构一旦出现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行为,经查实后一律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凡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前,应按照单项服务费用的10%向委托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该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的保证,待中介服务机构按时并合格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后予以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涉及到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考评和年终综合考核评比,年度考评结果将予以公示。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及时调整出库,调整比例不低于各分库总数的20%,并由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重新选择相应数量的中介服务机构替补入库。被调整出库的中介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再进入高新区中介服务预选库。

第二十三条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终止项目的中介服务合同,清除出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被清除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预选库的年度调整范围内。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警示: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服务工作,且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二)放弃参加抽取活动或被确定为服务机构后,无正当理由不承担中介服务工作的;

(三)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或存在过失,但尚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承担中介服务过程中,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中介服务的;

(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单位变动信息的;

(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违规情况的。

中介服务机构一次被警示后,取消一轮承接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两次被警示的,取消一年承接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从预选库中予以除名,且5年内不得加入高新区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四)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六)两年内三次被警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

第四章 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的建立

第二十六条 以公平公正,就近就便为原则,通过公开方式,建立高新区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类别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商预选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预选库。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逐步对其他类别及专业的承包商进行补充设立和完善。

工程施工总承包商预选库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总承包商组成,且具有二级或三级总承包企业资质。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预选库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送变电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承包商组成,且具有二级或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可根据企业资质和自身情况按不同类别申请加入上述预选库,并按照其所在类别的资质业务范围承接小型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预选库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制度。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愿参与高新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的施工企业,在首次报名后,企业的资质、人员等信息将在高新区予以登记备案,成为高新区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的成员单位,从而具备参与我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的入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为原则,进行集中申请,集中受理,集中审查,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有关公众媒体发布预选库名录申请受理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商的类别、资质条件、录取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截止后经领导小组审查,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初选名单;

(四)初选名单在有关公众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所有最终入选预选库名录的企业名单将在网上予以公告;

(五)所有预选库承包商必须在入库时,签订入库承诺书。

第三十条 进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或浦口区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登记注册,或在高新区或浦口区区域外注册但在上述区域内已设立合法的分支机构,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场所、设备装置、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所递交的所有证照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五)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六)中标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不无故弃标,并且能够满足发包单位尽快进场施工的要求;

(七)接受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与发包人、其他潜在承包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不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权。

进入预选库的承包商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满足预选库发包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承包商在高新区范围内设置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常驻开展业务。所有在高新区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可在完成单位注册后自行至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若企业资质等条件满足要求,即可申请予以入库审查。所有审查通过的新增入库企业名单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集中予以公示,并统一于下年度开展承接业务。

 

第五章 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资质备案、明标明投、随机选定、信用评价的原则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也可采用其他发包方式:

(一)预选库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二)预选库名录中相应公告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

(三)涉及特种行业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小型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当做到: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牵头组织编制小型工程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包括发包范围及内容、承包商资格条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其中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必须由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编制。若发包人尚不具备以上技术力量与专业人员,可在高新区中介机构预选库中随机选择相应资质单位予以委托办理;

(三)根据施工图纸科学、合理地审定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价下浮率,研究确定发包价格。具体下浮费率应根据工程造价、难易程度、工期要求等综合审定,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发包文件须报经管委会审计室评审,并作为发包抽取活动的依据。

(四)牵头组织对参加报名的承包商候选人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五)发出中签通知书,与中签承包商签定《施工协议》、《廉政协议》及《安全生产协议》,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六)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对承发包系统的使用情况与功能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在申请使用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时,应提供用库申请书、经审批的项目发包文件及工程发包价格及其他其他证明材料。且所有提交资料应与项目公告信息同步在南京高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所有高新区入库承包商可根据公告信息及具体要求自主选择报名,并按照公告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所要求携带的资料参加现场抽签会。并由发包人在符合发包公告资格条件的报名人中,现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人,承包价格以发包人所公布的发包价格为准,除发包人要求外,发包价格一经确定将不得更改。具体抽签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确定后,发包人将根据中签结果予以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发包范围与发包内容,在用库申请书中明确承包商所属的类别和组别。按照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发包人也可以设置承包商(或项目负责人)具有同类及同等规模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后审。发包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六条 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一)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承包商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承包商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三十七条 加入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挂靠、出借资质等,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密切配合;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若承包商连续五次获得承包工程或本年度累计中签金额达1000万元,则相应暂停其3个月的区内小型工程承包资格。

第三十九条 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各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进行项目考评和年终综合考核评比,年度考评结果将予以公示。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施工承包商将及时调整出库,调整比例不低于各分库总数的20%。同时由领导小组根据全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和专业需求定期对承包商预选库进行补充和完善。被调整出库的承包商,5年内不得再进入高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

第四十条 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一旦出现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行为,经查实后一律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年度考核评价。承包商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终止项目合同,清除出高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高新区承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6个月内高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报名资格:

(一)一年内单项工程考核评价三次被发包单位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抽签资格或不到场参加抽签的;

(三)中签后无故放弃承包权或不与发包单位签定合同,拒绝接受业务的;

(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能按规定到场上岗的;

(五)不按时进场施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的;

第四十二条 在高新区承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清除出承包商预选库,不得再参与我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

(一)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三)随意进行工程变更,随意提高工程造价的;

(四)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

(六)因行贿、受贿、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转包或偷逃税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

(七)虚假、恶意投诉的;

(八)其它违法和不诚信行为。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而擅自使用库外单位的;

(二)无故变更中签中介服务机构或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的;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或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四)非法干预招标、评标、抽取过程或影响评标、抽取结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执行,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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