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分局登记的企业,应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5年度报告。企业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网址: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 二、尚未报送2013、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先对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及时到高新分局监管科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时信息,并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报结束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实施抽查。 五、有关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可在高新区内资、外资企业QQ群文件中下载查阅(内资群号:260379243、外资群号:227016999)。 六、咨询电话58849217、58641217。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