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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16年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再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1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各区市场监管局,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为做好2016年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再认定工作,根据《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开展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要加强宣传,增强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的积极性,重点鼓励符合条件但从未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主动申报,加大对老字号企业、高科技企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优质企业的推荐扶持力度,着力引导品牌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实现申报行业多元化的丰富格局。
二、各单位要坚持申报工作的严肃性,对照标准,严格把关,据实填报考察意见。要认真核查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行为,督促申报企业事前自查并承诺,确保申报质量。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不予认定,且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各单位对初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市局将对各单位省著名商标申报初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通报整体情况。
三、市局自今年开始启用省著名商标网上申报新系统,并将开展相关应用培训。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网上录入,加强省著名商标业务的学习,提前准备,严格按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省著名商标的网上申报工作,确保2016年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
 
 
 
附件1
 
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资格标准
1.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3.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二、认定量化标准
1.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国税+地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2.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全国10个以上地级市。出口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者,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并提供相应证明。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服务)质量,并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材料上报要求
1.实行“一标一报”。一件商标,报送一份申请材料(分上下册),申请的商标标识应与商标注册证中的商标标识一致,申报材料封面采用软面包装。再认定商标换标的,一律按新申请上报。
2.证照主体相符。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须提交商标局变更证明或转让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书、许可合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许可备案证明。
3.核查不良记录。企业在申报时,要主动自查近三年有无违法行为,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承诺。凡在近三年内因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有质量检验不合格记录的,应提交复检合格证明或原监督抽查部门出具证明其已改正的相关材料。
4、对新申请企业属于特殊细分行业,没有分类标准的,须提交省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该企业主营产品(服务)销售额(营业额)近三年在全省的行业排名,主营产品(服务)应在其《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服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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