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南京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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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1 | 国土资源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国家机关 | 土地登记费 |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计价格〔2000〕25号、 苏财综〔1999〕81号、 苏价房〔1999〕134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 财综〔2011〕104号、 苏财综〔2011〕79号、 苏价服〔2014〕49号 |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16号 | 周逢燕 | 58641202 | 根据苏财综〔2015〕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土地复垦费 | 2000元/亩 |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费〔2009〕291号 | 国家和省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耕地开垦费 | 每平方米13-20元,其中:苏北13元,苏中17元,苏南2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提高40% |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价服〔2014〕49号 | 国家和省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土地闲置费 |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 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宁价房[2009]108号 |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销售收入的0.5-4%,分成比例:中央50%、省15%、市5.25%、县29.75% |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94)48号令、 苏财预(96)15号 |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普通证5元/本,国家特制证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 |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 | 国家和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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