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今日高新> 通知公告
2015年度南京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
发布日期:2016-07-04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序号
业务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备注
1
国土资源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国家机关
土地登记费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计价格〔2000〕25号、
苏财综〔1999〕81号、
苏价房〔1999〕134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
财综〔2011〕104号、
苏财综〔2011〕79号、
苏价服〔2014〕49号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16号
周逢燕
58641202
根据苏财综〔2015〕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费〔2009〕291号
国家和省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耕地开垦费
每平方米13-20元,其中:苏北13元,苏中17元,苏南2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提高40%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和省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
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宁价房[2009]108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
销售收入的0.5-4%,分成比例:中央50%、省15%、市5.25%、县29.75%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94)48号令、
苏财预(96)15号
 
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5元/本,国家特制证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
国家和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征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