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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业高新”人才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7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机关各部门,监察室,各办事中心、产业平台,直属单位:

现将《“创业高新”人才计划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1227

 

 

 

关于“创业高新”人才计划的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和南京市“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等一系列人才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南京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努力打造南京市的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依照高新区人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内,围绕电子信息及软件、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产业、新能源新材料、卫星应用等南京高新区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同时配合南京江北新区围绕“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的发展定位,以“4+2”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即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和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的产业发展,每年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引领能力的创新和创业人才,培养、集聚一批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市“创业南京”人才计划和市高端团队计划,并重点引进科技顶尖专家、培育创新型企业家、集聚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引导青年大学生创业,形成科技创业规模效应,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增长极,为建设国家级江北新区和苏南自主创新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高新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

()、科技顶尖专家分A(引进类)、B(培养类)两类;

1.A类(引进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2.B类(培养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016年以后在高新区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企业人才;2016年以后在高新区入选的江苏省“双创团队”。

()、科技顶尖专家在高新区创业创新项目,经立项认定,根据项目进展和企业运营情况,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A类(引进类)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500万元、其他A类人才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25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

2.B类(培养类)高新区培养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对由高新区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创新类、外专千人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在宁用人企业,高新区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的省“双创团队”,按照省相关人才经费资助25%比例,给予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扶持。

3.五年内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经科技银行评估后,提供项目所需的融资贷款担保。

4.为长期在区居留的A类人才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或租金补贴。在宁购房的,给予不超过购房金额25%、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5.科技顶尖专家参照享受南京市特约医疗保健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人才本人意愿择优安排。

6.符合南京江北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的高端人才团队,经过评审,最高可获得1亿元综合资助。

三、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一) 创新型企业家

1.创新型企业家,主要指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

2.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项目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企业注册未满5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强的成长性。

(二) 对于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享受以下政策:

1.落实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之日起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总额的贴息,贷款发生日须在培育期内。

2.在培育期内,创新型企业家所创企业进入政府创办并认定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紫金科创特别社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免收1000平米研发场地两年租金。

3.高新区专项办负责落实本区域内创新型企业家子女入学事项,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协调浦口区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创新型企业家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

4.对在高新区内申报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人才且当年企业在高新区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在高新区申报而未入选的,根据其申报过程中所通过的资格审查、综合评审、现场考察阶段,区分给予其申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高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主要指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行业领军人才。高新区计划从2016年起,用5年时间,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200名(含高新区上报被入选的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

(二)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对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类人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首次在高新区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三)在“十三五”期间内,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产业引领能力和广阔市场前景的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并从中择优申报“创业南京”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四)入选南京高新区园区级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的项目,园区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为人才创办企业提供50-100平方米创业场所和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入选“创业南京”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由市财政根据人才创业进度再给予100万元扶持。根据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可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自入选起三年内免收租金,市、园区场地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3.定期对入选人才项目进行评估,择优推荐申报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和“创业南京”人才计划。

4.对于高新区自主培养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团队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以上人才或团队,入选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后,不重复享受园区级扶持。入选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按照南京市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5.高新区为已入选的人才办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提供医疗体检等服务。

五、高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依据南京市“十三五”目标任务,高新区须完成扶持420名青年大学生创业的考核指标。争取新增25000平方米载体面积用于青年大学生创业;五年内力争以高新区相关平台及载体为依托,建设一个省级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基地)、两个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基地)。

(二)对于入选高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优秀项目奖励扶持。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积极推荐大学生创业团队参加由人社、教育等部门牵头组织的国家、省、市各类优秀项目及创业大赛,对于获奖项目,高新区再按照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奖励。

2.载体建设奖励。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被评选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园奖励补贴,高新区按建设规模及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数量给予配套补贴50-100万元;

3.创业场地扶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项目入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的,园区提供最高30平方米创业场地, 三年内免收租金;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或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三年内给予补贴。

4.小额贷款扶持。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积极向市“大创办”争取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及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以及相关的申报服务。

5.鼓励创业并带动就业扶持。创业企业正常经营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带动就业达一定人数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6.融资配套扶持。园区注册运营三年以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投资机构资金全部到位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依据市级相关政策,在市级融资配套的基础上,同比例跟进配套。上述各类奖项对已获得高新区其他配套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六、综合环境和配套服务

1.优化行政审批制度设立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一站式窗口,采取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简化注册流程,缩短受理时间,降低创业成本。  

2.积极推动人力资源、科技金融、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交易等人才服务业发展。支持人才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及新型众创空间载体建设,支持新型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参与人才计划的申报。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业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投资入选人才项目,给予相应的补贴、奖励和风险补偿。设立应急互助基金,提供转贷融资服务。创新“投贷保”服务方式,推动创投、银行、保险、担保、小贷等与人才创业企业对接。发挥“小微企业直通车”、“融动紫金”等平台服务功能,推动人才企业和产业资本有效结合。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人才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对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费用补贴。建立人才征信系统,提高人才企业融资规范化程度。

4.整合科技平台资源。支持高新区内的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对外开放技术服务平台,对所需运营、设备配置及维护等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给予一定补贴。

5.加强创业辅导培训和服务。高新区将提供全面的、多层次的、专业化的创业辅导培训和服务。并定期的举办各类创业服务活动。

6.拓展首购首用渠道。鼓励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和推广应用人才企业创新产品, 推动人才企业同大中型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对接新产品新技术,帮助人才企业加快实现创新成果市场价值。

7.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对人才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配套支持。大力集聚知名猎头、招聘、培训等中介机构,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支持大众创业创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人才载体认定机制,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众创空间纳入政策适用范围。积极推动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依照规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的社会化人才投资,对接争取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9.完善生活配套服务。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和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提供职称申报、医疗、落户、社会保险、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就读、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按照相关规定,为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入选者办理落户手续。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快人才公寓、专家公寓等住房建设。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  

七、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创业高新”人才引进计划在南京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及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统筹组织实施。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由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由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由社会保障中心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是高新区人才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的制定、人才引进工作的总体协调、服务和统计归口工作,负责对各平台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的指导,年度人才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指导办理各类人才计划的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八、人才专项资金管理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创业南京”人才计划和人才团队计划等人才扶持、补助和奖励的经费支出。

1.人才计划的专项资金遵循“突出引进、绩效导向、目标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由高新区财政局与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共同管理。           

2.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负责制定人才项目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拨付资格的审核。

3.高新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园区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向人才企业拨付相关资助经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的项目受理、评审、培训、推介、宣传、考核、奖励、服务等工作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分列。

5.“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科技创新券、会展补助以及金融和购房补贴补偿等政策,其政策兑现根据现有市级专项资金政策规定办理。

6.人才专项资金由入选人才计划的企业向牵头负责该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部门申请,经牵头负责部门审核通过后,与管委会相关部门,或相关平台签订经费扶持合同后,由财政局拨付。

7.人才创业企业需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入选者创新创业情况及其它重要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8.人才项目的引荐奖。鼓励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协作单位或个人推荐人才项目落户到高新区,并入选“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给予一定的奖励。

9.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人才专项资金,属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接受经费扶持的人才及其企业,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等处理。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创业高新”人才计划各项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同一主体应扣除已兑现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201611日起实施。园区其他与人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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