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今日高新>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创业高新”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7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机关各部门,监察室,各办事中心、产业平台,直属单位:

现将《“创业高新”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1227

 

 

 

关于“创业高新”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和南京市“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等一系列人才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南京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努力打造南京市的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关于“创业高新”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根据高新区人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局内设高新区顶尖专家集聚计划专项办公室和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家专项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高新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和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高新区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内设高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高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具体实施工作。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内设高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高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具体实施工作。

 

高新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科技顶尖专家分A(引进类)、B(培养类)两类。

1.1 A类(引进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1.2 B类(培养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016年以后在高新区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企业人才;2016年以后在高新区入选的江苏省“双创团队”。

第二章 政策兑现

第二条 A类(引进类)人才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具体金额根据创业创新项目的规模、研发投入等情况确定,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高新区给予诺贝尔奖获得者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500万元、其他A类人才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250万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的比例分期拨付。

 B类(培养类)资助资金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由高新区培养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高新区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创新、外专千人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在宁用人企业,高新区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的省“双创团队”,按照省相关人才经费资助25%比例,给予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扶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的比例分期拨付。 对于高新区自主培养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根据项目进展,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资金;入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根据项目进展,给予50万元项目产业化资金。

兑现流程:入选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的人才经市级人才部门公布、并与市人才部门达成资助协议后,经高新区科技顶尖专家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复核并签订资助协议,填写《南京高新区人才资金申请表》,专项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南京高新区人才资金申请表》签署意见,并报管委会领导批准。

第三条 融资贷款担保。对五年内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科技银行对项目贷款进行预估评审,会同高新区按市场化原则,协调项目所需的融资担保。获得风投的特别优秀项目,可由市国资委、紫金投资集团牵头落实跟投。兑现流程:入选人才需准备项目计划书、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证书,专项办受理并联系相关部门。

第四条 住房补贴。每年在宁居留累计超过100天的A类人才,由高新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或相应租房补贴;首次在宁购房的,可向市专项办申请一次性安家补贴,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总额不超过购房金额的50%,高新区补贴资金最高100万元,二者不可同时享受。兑现流程: 专项办根据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对接南京市专项办政策办理时间,统一受理并上报。入选人才需准备《补贴申请报告》、购房/租房合同、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证书。

第五条 医疗政策。入选者参照享受特约门诊服务,高新区专项办负责受理、审核入选者办证资格,浦口区卫计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兑现流程:入选人才需准备《申请报告》、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证书,专项办受理并联系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子女就学政策。高新区专项办负责受理入选者子女入学需求,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浦口区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入选者子女要求转入市高中阶段学校的,上报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相关学籍规定统筹安排。兑现流程:入选人才需准备《申请报告》、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证书,专项办受理并联系相关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培育期为三年(人才创业项目相关的融资担保及跟投除外),培育期内享受政策与本区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高新区专项办负责本实施细则统筹协调、政策兑现、考核推进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家日常管理,牵头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配合市专项办做好创新型企业家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建立等相关工作,相关工作报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

 

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项目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企业注册未满5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强的成长性。

第二章 政策兑现

第二条 专项办统一受理辖区内创新型企业家政策兑现申请,兑现申请为集中受理,专项办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51-30日。办理流程包括:

2.1专项办在接到企业申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工作联系单形式将相关申请服务内容转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家政策办理工作联系单见附件。

2.2职能部门(单位)在收到工作联系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兑现方案后交专项办汇总。

2.3专项办收齐所有职能部门(单位)兑现方案后汇总,提出相关兑现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核。

2.4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审核通过后的兑现方案在三个工作日内落实兑现。

2.5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反馈办理结果至专项办。

第三条 企业办理政策兑现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

3.1贷款贴息支持政策:《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家证书、《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及票据;

3.2房租减免:《房租减免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家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上年度交款证明或发票、研发场地证明材料;

3.3安排子女入学:《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家证书;

3.4创新型企业家扶持资金:《资金申请表》、创新型企业家证书。

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享受政策与本区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高新区专项办负责本实施细则统筹协调、考核推进工作,考核结果报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高新区专项办负责创新型企业家日常管理,牵头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配合市专项办做好创新型企业家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建立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

附件:

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家政策办理工作联系单

                                                        编号:

1.png


南京高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一条 符合南京市“创业南京”人才计划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要求人才都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第二条 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类人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申报人需在申报当年内(根据实际情况,注册时间可适当放宽)于南京高新区区域内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第三条 本计划实行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1-2次。

第四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评审工作由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工作由高新区相关载体实施。

4.1发布公告。根据工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布。

4.2组织申报。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根据本年度的引才公告,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在人才申报网站上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4.3资格认定。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企业注册等信息的真实性,确定进入评审的人选。

4.4组织评审。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4.5公示公布。入选人才名单报经工委、管委会审定后发文,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入选人才。

第五条 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根据需要或人才申请对已入选南京高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并推荐参加“创业南京”人才计划评审的人才项目提供项目书辅导、模拟答辩等服务。

第二章 政策兑现

第六条 入选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企业提出政策扶持申请,经审核通过,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协议后,由相关部门和平台载体根据规定及时兑现政策。

6.1入选“创业高新”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为人才创办企业提供50-100平方米创业场所和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6.2入选“创业南京”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项目,由市财政根据人才创业进度再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根据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可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自入选起三年内免收租金,市、区级场地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6.3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及平台载体定期对入选人才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中央“千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和“创业南京”人才计划。

6.4对入选“创业高新”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项目,自入选人才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年计税销售收入累计超过800万元且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经过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平台载体审核后,高新区给予100万元项目发展资金,原则上自受理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投资促进与人才工作局负责制定园区高层次创业人才的政策,负责人才工作的总体协调、服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各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负责编制年度人才资金的预算;负责对接市商务局,落实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参加海内外展会的专业展览的组织工作及补助。

第八条 财政局制定园区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平台载体足额向人才企业拨付相关资助经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负责对接市财政局。

第九条 经发局负责对接市经信委,落实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鼓励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和推广应用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产品。

第十条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市科委,落实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之前政策重复或者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园区级扶持部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入选人才企业因相关原因需要退出的,参照市有关退出机制的文件执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入选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相关政策未规定扶持期限的,自人才名单公示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5年。入选人才计划的人才原则上,自人才名单公示之日起3年内需向专项办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否则视为放弃。

 

高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青年大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的青年留学人员。

第二章 优秀创业项目配套补贴

第二条 优秀项目配套补贴。入选政府牵头组织的国家、省、市级的优秀创业项目或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发展前景良好,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经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初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按获奖金额分三年期给予1:1配套。企业获得配套补贴后五年内不得外迁,否则全额退还。

提交材料:

1.《高新区青年大学生优秀项目配套奖励申请表》

2.《大创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优秀项目证明材料

5.奖励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创业载体扶持。园区创业载体可申请省、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基地),报省、市“大创办”现场验收评估,如被认定后,高新区在省、市级补贴基础上,按建设规模及大创项目实际入驻量给予50-100万配套补贴,分三年期兑现。

提交材料:

1.载体简介(建设面积、规模、未来发展等)

2.《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江苏省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

3.园区入驻大学生企业名录,以及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四条 创业场地补贴。符合初创条件的青年大学生项目,入驻高新区公共的创业载体,可获最高30平方米、最长3年期限的免费办公场地。不能提供免费办公场所的,依据市政策规定,经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审核并同意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高新区财政三年内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以上各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提交材料:

1.《高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大创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创业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租赁发票;利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

第五条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高新区协助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依据相关政策申报南京市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在获奖企业中,吸纳本市户籍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高新区三年内再给予1000//年奖励。

提交材料:

1.《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2.《南京市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3.企业创办人《大创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

5.带动就业人员参保证明

第六条 创业贷款与贴息。高新区积极为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向市“大创办”申请担保贷款,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申请额度按市相关文件执行。

提交材料:

1.《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申请审核表》

2.《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现场调查表》

3.《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4.身份证、户籍证明、《大创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税务证明复印件

6.创业企业的项目策划书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7.《创业合伙协议书》及成员签名

8.《还款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融资配套。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申请融资配套。符合南京市融资条件的创业企业,于201611日后获得社会风险投资,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并在资金全部到位后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高新区在市级融资配套的基础上,同比例跟进配套。

提交材料:

1.投资机构投资资金规模证明文件

2.《创业企业风险投资配套资金项目申请表》

3.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税务证明、企业财务报表等

5.市级融资配套相关证明

第八条 项目引入奖励。鼓励协作单位或个人推荐青年大学生创业项目到高新区创业,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领导审批,每个项目给予推荐者1000元奖励;推荐项目获批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推荐者2000元奖励。

提交材料:

1.《推荐青年大学生创业注册企业情况表》

2.《推荐青年大学生创业注册企业奖励签收表》

3.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优秀项目获奖证明

第四章

第九条 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负责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总体统筹协调、政策兑现和目标考核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将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目标纳入各平台载体的年度考核内容,确保高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